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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员工在办公场所使用他人软件不构成合理使用(附判决书)

浏览:243 次时间:2023-06-05 来源:天坤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就像一把保护伞,能为公司遮风挡雨。但是,当员工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他人软件时,这把保护伞就不再能为公司遮风挡雨了。根据最高院裁判观点,侵权软件是在办公场所、员工办公电脑中发现,可以判断涉案软件的下载、使用并非仅用于员工个人学习,而是基于工作需要,具有商业目的。故员工未经许可下载、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免除其对外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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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腾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取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号为2013SR015977,该软件登记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00年12月4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1年12月4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9年12月4日,南沙执法局接到聚某腾云某联网(上海)有限公司举报,到斯某克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斯某克公司的两名员工电脑中装有涉案软件。经过与两员工沟通,两员工称是因对业务不熟悉,希望通过自行练习的方式增进业务能力,从网络上自行下载安装了相关软件的初始版本进行个人学习。

2019年12月5日,斯某克公司的两名员工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为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自行从网络下载涉案软件软件进行学习使用,该软件已于2019年12月4日删除,以后不再因任何目的下载使用上述软件。

二、最高院裁判要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斯某克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奥腾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软件复制权的行为;二、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一、斯某克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某腾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软件复制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斯某克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在办公电脑上安装涉案软件是为了个人学习,是员工个人行为,斯某克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斯某克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涉案软件是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用于辅助进行印制电路板(PCB)设计,斯某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及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且根据(2021)粤广南粤第13498号公证书记载,斯某克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对于部分岗位员工的要求为熟练使用涉案软件,足以证实涉案软件客观上与斯某克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关;此外,涉案软件是在斯某克公司办公场所、其员工办公电脑中发现。综合以上因素,涉案软件的下载、使用并非仅用于员工个人学习,而是基于工作需要,具有商业目的。故员工未经许可下载、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斯某克公司作为商业运营主体,应对其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斯某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免除其对外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斯某克公司还提出,涉案软件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直接免费下载获取,且系已不再上市销售的旧版本,但该涉案软件标注了版权信息,该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未届满,且斯某克公司作为本领域经营主体,明知涉案软件系某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经许可,下载并以商业目的使用盗版的涉案软件,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某腾公司主张原审判赔金额过低,应以涉案软件最新版本的价格作为赔偿基础;斯某克公司则主张原审判赔金额过高。本院认为,某腾公司提交的制高公司与德正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中,制高公司购买的软件为AlutimDesigner20,而涉案软件版本为6.6.7、版本老旧,且该合同中价格是永久授权的价格,故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判赔依据;涉案软件官网上AlutimDesignerSE价格为115美元/月,AlutimDesigner价格为325美元/月,但该价格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价格,因此,也不能作为本案判赔的依据。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斯某克公司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软件的数量,酌情确定斯某克公司赔偿某腾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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